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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霍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霍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霍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称,我与被告于2007年10月相识并自由恋爱,2008年5月21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7日举行婚礼。婚后于2010年3月25日生育一子霍二×。我们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经常吵闹,婚后我们之间的关系没有得到改善,矛盾逐渐增多,感情逐渐破裂。现经过我的深思熟虑决定结束这段婚姻,也希望双方能够冷静下来和平离婚,使双方回归正常生活。综上,现依据《婚姻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诉至贵院,请求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霍二×由被告抚养;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霍*×在诉讼期间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本院征询其意见,表示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同意离婚,亦同意双方婚生子霍二×由其抚养,但是要求原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5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0月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5月21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7日举行婚礼并开始共同生活,2010年3月25日双方生育一子霍二×。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性格存在差异而产生矛盾。2011年12月,双方发生争吵原告离家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双方婚生子霍二×随被告霍一×生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霍二×由被告抚养;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被告霍**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上述事实有《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为证,经庭审核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但婚后未注重夫妻感情的进一步培养,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在本庭对其做询问笔录时亦表示同意离婚,由此可见,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照准。关于原、被告双方婚生子霍二×的抚养问题,原告诉讼请求要求婚生子由被告抚养,被告霍一×亦对此表示同意,故婚生子霍二×由被告霍一×抚养一节,本院不予置疑。关于子女抚养费给付一事,鉴于原、被告均认可由原告王*每月给付500元,故对此本院亦不予置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王*与被告霍一×离婚;

二、双方婚生子霍二×随被告霍一×生活,原告王*自2014年5月起每月月底前给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500元。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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