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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董**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董**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年××月××日在天津**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后一个月,因琐事被告与原告发生争吵,并于转天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的同学、朋友及亲属多次与被告沟通,但被告一直不听,后失去联系。原、被告虽自由恋爱,但了解不深,双方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现起诉要求判决双方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未出庭,亦未发表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相识并自由恋爱。××××年××月××日原、被告在天津**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后居住在原告之父董**所有的坐落天津市河北区宜白南里3-4-501号房屋内。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2013年5月15日被告离开婚后住房,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登记结婚,但婚后遇事不能有效沟通,并未培养好相互间的夫妻感情。并且2013年5月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被告离开婚后住房,至今下落不明,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现原告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应予支持,离婚后双方住房均应自行解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董**与被告王**离婚;

二、双方离婚后,住房问题均自行解决。

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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