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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房**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董一×与被告房**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董**称,我与被告是夫妻关系,我于2013年9月份起诉离婚,未判离婚。我与被告婚后经常吵架,由于我的工作性质,经常出差,不能照顾家人以及尽一定的责任,这是造成夫妻感情不和的主要原因。被告经常怀疑我并在原告亲朋好友之间说我无能,给我造成了极坏的影响,让我失去了做男人的尊严,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我早已无法忍受现在在外租房生活,与被告分居已达二年之久,我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1、我与被告离婚;2、夫妻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房**辩称,我与原告婚后关系一直很好,原告因为喝酒肋条摔伤过,为了他的健康考虑我劝他少喝酒。另外原告说我伤害他自尊也不属实,我只是开开玩笑。2007年我患肾癌,切除一个肾,2011年我又患宫颈癌。我们孩子今年7月份就要结婚了,我与孩子都离不开原告。综上,我们感情并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2年自由恋爱,1985年7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育一子董**,现已成年。双方婚前、婚初感情尚可,婚后因家庭琐事及子女教育问题产生过矛盾。2013年7月,原告离家与被告分居生活,2013年9月,原告董一×起诉离婚,本院以(2013)北民初字第48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请。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不同意离婚。本案经过调解,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开庭笔录及相关证据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因生活琐事及子女教育问题发生矛盾,导致原告起诉离婚。现被告表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但被告在解决家庭矛盾时,应注意方法的选择,对子女的教育和帮扶应与原告更好地协商。原告也应对被告多一分理解和关怀,双方亦应加强沟通交流,相互谅解,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双方以不离婚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董一×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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