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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宋**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及其委托代理人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宋**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1月经婚介所介绍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于2009年9月14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因房子等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被告陈**结婚后不久就去外地打工了。2012年6月陈**从外地回津居住,2013年7月底双方发生矛盾,开始分居生活。原告从2008年患有乳腺癌疾病,在2013年9月原告乳腺癌疾病复发后第1次住院治疗,被告还给原告出了2万元钱看病。但是从2013年10月原告乳腺癌疾病复发后第2次住院开始,原告多次住院治疗,被告没有为原告出钱治病,没有到医院探望、照顾原告,原告也找不到被告了。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陈**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宋**与被告陈**于2008年11月经婚介所介绍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于2009年9月14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在2008年患有乳腺癌疾病,在2013年原告乳腺癌疾病复发且发展到乳腺癌晚期和多发转移,在2013年9月原告乳腺癌疾病复发后第1次住院治疗,被告给原告出钱看病了。从2013年10月原告乳腺癌疾病复发后第2次住院开始,原告多次住院治疗,被告没有为原告出钱治病,没有到医院探望、照顾原告,原告也找不到被告了。现原告以原、被告感情已经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意见。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夫妻双方未建立真挚的夫妻感情。原告在2013年乳腺癌疾病复发后且发展到乳腺癌晚期和多发转移,被告没有到医院探望、照顾原告,原告也找不到被告了。被告未尽到夫妻间的扶助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原、被告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宋**与被告陈**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陈**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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