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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柏**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柏**、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柏**诉称,我与被告于1995年相识恋爱,2003年3月17日登记结婚。2005年1月6日生育一男孩刘**,现年9周岁。双方婚初关系尚可,后因被告不顾家,双方发生纠纷,感情日渐疏远。2013年9月,我起诉被告要求离婚,被告坚持不离婚。贵院以(2013)北民初字第4757号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我与被告于2013年8月开始分居至今,孩子现在由被告抚养。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已无再在一起生活的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判令婚生子刘**由被告抚养,我承担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刘**称,我与原告结婚至今已经十年,期间我们双方没有大的矛盾,只是偶尔有小的争吵,我认为夫妻之间拌嘴属正常现象。再有,原告说我赌博,不照顾家庭也是不属实的。我认为,我们双方是有感情的,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为了孩子,为了这个家,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自行相识恋爱,2003年3月17日登记结婚,同年3月30日开始共同生活。2005年1月6日双方婚生一子刘**。原、被告婚前及婚后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矛盾,并于2013年8月开始分居生活。原告曾于2013年9月来院起诉离婚,本院以(2013)北民初字第475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其诉讼请求。后双方有过沟通,但夫妻关系没有缓和。现原告以诉称理由再次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准其与被告离婚;判令婚生子刘**由被告抚养,其承担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被告表示,其与原告结婚至今已经十年,双方是有感情的,为了孩子,为了家,故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和庭审记录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感情基础较好。双方虽因经济及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系双方沟通不到位、互相不够理解所致。鉴于被告已表示愿意努力去工作,积极改善家庭经济状况并表示对原告仍有感情,原告应再给予一次双方和好的机会,并应当珍惜双方十年的夫妻情义,不应固执己见,坚持离婚。只要被告今后努力工作,积极改善家庭经济状况,多关心体贴原告,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夫妻关系一定会得到改善。现双方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以不离婚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柏**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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