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闫*与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闫*与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及被告马**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闫×诉称,我与被告于2012年6月相识,2013年3月登记结婚,两人从相识到申请登记结婚短短9个月的时间,双方感情基础薄弱。由于生活环境不同,再加上缺乏了解,仓促结婚,婚后发现被告性格暴戾,常不明原因对我恶言相向,十分暴躁偏激,情绪不稳定且难以自控。2013年6月13日,被告因先天性脑血管动静脉发育畸形突发脑出血住院进行治疗,我不计前嫌仍请假半月进行陪护,我父母也数次陪同探望照料,还借给被告母亲35000元,却屡次受到被告母亲的羞辱与谩骂,指责我一家人的探望严重打扰和影响被告休息,并严令禁止不许前往。被告在整个住院治疗过程中,其家庭一直向医院隐瞒被告已婚的事实,无视这段婚姻关系的存在,以至于被告所有出入院记录上均显示“未婚”字样,实在令人难以接受。而被告在身体恢复后仍经常对我恶语不断,变本加厉,毫无顾忌,致使双方本无良好基础的感情彻底破裂。

2013年10月1日,我父亲由于身体不适入院检查,确诊肺癌晚期,并于2013年11月22日猝然离世。而此期间,被告及其家人音信全无,从未探望过我父亲,也无任何只言片语的关怀。我父亲过世后,被告不仅未前来悼念或慰问,还因过往琐事对我继续进行无理谩骂,并声称绝不离婚,也不迎娶我,让我痛不欲生。

我婚前购买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心航运服务区二期万科××××××-×-××××房屋一套,是我父母出资支付的房屋首付款并计划由我与被告双方还贷,因此将该房屋登记于我与被告名下,婚后由双方共同偿还贷款774000元,此笔贷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承担。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结婚草率;婚后发现被告有先天性疾病,且性格冷漠自私。双方虽登记结婚,却未同居生活,现无和好可能,应视为我与被告感情确已破裂,故坚决离婚。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我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婚前购置的坐落于塘沽区天**航运服务区二期万科××××××-×-××××号房屋依法分割,诉讼费用由我与被告依法分担。

被告辩称

被告马**辩称,我与原告于2012年6月确立恋爱关系,婚前感情很好,2013年3月登记结婚,并定于2013年9月举行婚礼,但期间因我生病的缘故,婚礼没有如期举行。我们婚后感情也很好,2013年6月13日我生病住院,在2013年10月之前原告每周都来看望我,并写信鼓励我,闫×的母亲还出资35000元为我看病。我们之间产生矛盾是因为闫×父亲生病,闫×当时心情不好,我生病未愈不能看望闫×父亲,为此双方产生一些误会。我现在想不通原告对我态度为什么变化这么大,我们的感情没有破裂,现我的病情仍处于恢复期,我不同意离婚。再有,购置××××××××××××××××××××××××××××蓝湾×-×-××××号房屋首付款一半是我出资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事关系,双方于2012年6月确立恋爱关系。2013年3月14日登记结婚,并定于2013年9月举行婚礼,后因被告生病致使婚礼未能如期举行,双方登记婚后未共同生活,亦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婚初感情尚好。2013年6月13日,被告因脑血管畸形导致脑出血住院治疗,期间原告多次看望、鼓励被告,原告的母亲还为被告治疗出资,现被告病情仍处于恢复期。原、被告曾因原告父亲生病、去世被告未去看望吊唁及被告要求原告返还有关证件等问题产生矛盾。现原告以诉称为由来院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以辩称理由抗辩,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双方提供的书证及本院对被告马**的询问笔录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婚前、婚初感情尚好。被告因病住院,原告多次看望、鼓励被告并为被告治疗出资,说明双方感情很好。现原告以诉称为由,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双方有感情,不同意离婚。现被告病情尚未稳定,处于恢复期,原告应珍惜双方的情意,多关心、照顾尚未康复的被告,不应固执离婚,被告亦应改正自身的不足。只要双方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关心、加强沟通,夫妻关系一定会得到改善。现原、被告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以不离婚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闫*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闫×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