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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张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张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张一×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9月21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张**。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生活并不和谐。因生活琐事常发生矛盾,被告经常酗酒无故打骂我。2013年8月初,我带着孩子搬出来居住至今,我在2013年10月曾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被告没有丝毫改善,对我不闻不问,期间双方无任何联系与沟通。故起诉要求:1、我与被告离婚;2、共同财产依法分割;3、婚生子张**由我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一×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结婚15年了,双方互相了解,没有大的原则问题,而且孩子都很大了,我们可以回家慢慢商量,不用上法庭,我比原告大几岁,应该让着她,有什么错我可以改正,我平时工作也都是为了家庭。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9月21日登记结婚,2000年1月3日生一子张**。婚前、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婚后双方曾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原告曾于2013年10月在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以(2013)北民初字第51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离婚请求。现原告再次以诉称理由起诉离婚,被告以辩称理由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书证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为牢固。原、被告在婚后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原告起诉离婚。现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应在解决家庭矛盾时多注意方式、方法,努力改变自身的不足。原告亦应对被告多一份理解。只要双方加强沟通,生活上相互照顾、相互支持、相互包容,共同化解矛盾,夫妻关系一定会得到改善,故以不离婚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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