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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南×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被告南×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称,我与被告于2013年1月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14年2月我怀孕。由于婚前双方了解较少,婚后因经济问题经常发生争吵,现在双方已经没有共同语言,故诉请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南*辩称,由于我和原告结婚在经济上我付出了很多,如果原告返还我给付的彩礼,我就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1月通过网络聊天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于2014年2月怀孕。婚前婚后双方关系尚可,婚后曾经因经济问题产生矛盾。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书证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登记结婚,婚姻基础比较牢固。婚后虽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但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况且原告现在已经怀孕,本院认为目前双方以不离婚为宜。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应加强相互沟通、相互理解,妥善处理家庭关系,共建美好家庭生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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