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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与NAM××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贾**与被告NAM××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NAM××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和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贾**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但未共同生活。被告在登记结婚后即返回加拿大国,双方便以电话联系,但自2006年6月下旬至今双方断绝一切联系,且原告不知被告的具体联系地址,导致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因此,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NAM××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被告系加拿大国公民,原、被告于2005年经朋友介绍通过互联网相识。被告于2006年5月13日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原告会面,并于××××年××月××日与原告在中华人**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06年5月26日,被告即离境返回加拿大国,后未再入境,因此,原、被告尚未共同生活,亦未有子女。自2006年5月26日被告离境后,原、被告遂通过互联网联系,翌月后,由于双方交流和沟通不畅,便疏于联系,后因双方不再网络联系,原告又不知被告在所在国的具体联系地址,故双方断绝联系至今。现原告以诉称事实和理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因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没有住所,故本院依法通过外交途径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因被告在所在国的地址登记不详,且查无其下落,故未能送达。鉴于此,本院即依法向被告进行了公告送达,但被告届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致使本院依法公开进行了缺席审理。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被告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结婚证、被告宣誓书、被告所持护照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结婚后,尚未共同生活,被告即离境返回加拿大国至今,双方多年以来又失去联系的客观情况已经说明夫妻关系疏远,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因此,原告的离婚诉请,本院准许。鉴于原告别无其它主张,故本案对其它问题不作处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原告贾**与被告NAM××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76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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