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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莒*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莒*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安美丽,被告刘*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莒×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3月27日在大学期间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无子女。原、被告在结婚后初期就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严重到被告要用烟碟砍原告。2014年2月20日,被告在未告知原告情况下,私自给被告之母10000元钱,为此原告与被告再次发生争吵,自此,原、被告分居至今。2014年3月21日,被告提出因感情不和离婚的要求。另一重要事实是,××××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才一个多月时,原、被告在开车途中,被告就犯病了,连车都不能开了。**院诊断,刘**有脊椎血管水肿压迫性出血,80%是肿瘤。一般医院都做不了手术。据上述事实,原告认为双方缺乏了解,在登记结婚后3个多月时间内多次发生争吵,并分居至今,双方毫无感情可言。在登记结婚一个多月时,原告发现被告患有严重疾病,被告在登记结婚时就隐瞒了该病情,欺骗了原告,属于骗婚行为。被告已提出协议离婚,只因财产有些纠纷。因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将其陪送的电器全部取回。

被告辩称

被告刘**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认识8年了,2005年我与原告在大学相识,我们是天津**育学院的同班同学。2006年3月27日,我与原告确立了恋爱关系,2009年我们从天**学毕业。××××年××月××日,我与原告办理了结婚登记,2013年10月20日举办了婚礼并开始共同生活。我与原告从认识到结婚这8年,我与原告的关系一直特别好。这8年原告经常在我们家,我也尽最大努力给原告经济上想要的。因为我们关系一直特别好,2013年我们就结婚了。婚后我们感情仍然特别好,但2014年1月,经天**医院诊断,我患上了脊髓炎病变,这个病起初被诊断为肿瘤,比较严重,有瘫痪的危险,自那之后原告就渐渐对我不好了,我住院、出院、复查都不见原告来看我,在天**医院住院10多天后,最终诊断结果下来了,我患的是脊髓炎病变,并不像之前说的那么严重,这个病不影响生命,但需要漫长的治疗过程,根据人的体质,能够恢复,需要休息、长时间服药、定期到医院复查,不能长时间一个姿势,不能受凉,是可以治愈的。2014年春节我想从我和原告的积蓄中给双方父母各5000元,但原告不同意,还找到我母亲跟我母亲理论,之后我赶到我母亲那,原告当时骂了我,产生了矛盾。今后我希望同原告各自改正自己不对的地方,继续我们的婚姻。我们对双方共同的事情不要私自做主,双方商量着进行,原告当着我母亲的面骂我也不对,不过两口子过日子双方发生小矛盾是正常的,我不同意离婚,我跟原告的感情没有问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莒*与被告刘*于2006年3月27日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3年10月20日开始共同生活。双方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后因被告患病及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刘*自2013年12月27日至2014年1月10日在天津**总医院住院,出院诊断为:颈2-4水平脊髓内病变;颈椎病。2014年2月20日,原告离家,双方分居生活至今。2014年6月10日,原告到天津**总医院住院复查治疗。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和庭审记录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主要是双方缺乏沟通所致。现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告应给予双方和好的机会。被告现患病正在治疗,原告应给予照顾,帮助被告尽快康复,不应固执己见,坚持离婚。双方需加强沟通、互相尊重、互相理解,共同珍惜以往的夫妻情意,使夫妻关系得到改善。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以不离婚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莒*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莒×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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