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预收2240元,实际收取10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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