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钟*、被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8年12月26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双方婚后于2009年2月17日生育一女。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感情一般,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争吵不断。2011年至今,原、被告经常因日常琐事争吵,被告甚至大打出手。2014年4月,原、被告争吵后,双方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双方婚生女王小*由原告抚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被告认为双方感情一直很好,感情基础稳固。原、被告自2014年4月并未分居,二人在11月还曾去三亚旅游。原、被告之间的矛盾是由外人挑起,但是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相识,2008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2009年2月17日婚生一女,取名王小某。双方婚前感情较好,婚后生活稳定,自2014年开始二人出现矛盾并出现争吵。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被告坚持认为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都有义务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原、被告婚前相识、恋爱时间较长,双方感情基础较好,二人在多年的共同生活中建立起了深厚的感情基础,且二人育有一女。现仅仅因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就以离婚的方式解决,是对家庭、孩子不负责任的做法,今后只要双方加强沟通,相互体谅,增强家庭观念,夫妻关系定能和好如初。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全部由原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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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