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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0月经同事介绍建立恋爱关系。2010年4月12日登记结婚,同年8月20日生育一子李**,现年5岁。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被告饮酒后对原告辱骂并殴打,使原告身心受到伤害,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与原告还有夫妻感情。为了给孩子一个安稳的家,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要求和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0月经同事介绍建立恋爱关系。2010年2月1日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同年4月12日补办结婚证,同年8月20日生育一子取名李**,现年4周岁。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因生活琐事偶有争吵,事后均能相互谅解,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建立了感情基础,并生育了儿子,为了家庭的和睦生活都做出了贡献。因生活琐事偶尔发生矛盾,双方应多作自我批评,不能一味指责对方。为了家庭的稳定,考虑儿子的成长环境和身心健康,原告对离婚应持慎重态度。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此案经调解未果,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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