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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告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经常争吵,被告对原告不关心不照顾。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被告给付原告经济帮助款50000元,被告承担原告因治病而产生的债务20000元,被告返还原告装修房屋款8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婚后被告的收入均交由原告管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被告再婚前有一女,名张**,现年10周岁,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被告给付经济帮助款50000元,承担原告患病治疗所产生的债务20000元,返还原告80000元房屋装修款。庭审中,被告表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有关书证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登记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日常生活中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原、被告应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考虑到整个家庭的利益,不应草率离婚。此案经调解未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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