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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与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蔡**与被告康**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康**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蔡**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女蔡**(××××年××月××日生)。婚前原、被告了解不深,婚后双方因性格、习惯等差异较大,缺乏共同语言。2015年2月20日,被告携长女蔡**及夫妻共同存款人民币40000元无故离家出走,经多方寻找一直杳无音信,给原告的精神造成严重的伤害,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请求法院判准: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三、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四、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康**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答辩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蔡**,现随被告生活。2015年2月20日,被告携长女蔡**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杳无音信,原告多次寻找无果。

以上事实由原告当庭陈述、静海县**民委员会的证明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无故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杳无音信,置家庭和原告于不顾,其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导致双方的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下落不明,为了不损害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就原、被告双方财产分割问题暂不予处理,待被告出现后另行主张。另原、被告的婚生女需父母抚养,因被告与女儿下落不明,婚生女宜××由被告抚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蔡**与被告康**离婚。

二、婚生女蔡**暂随原告蔡一×生活并暂由其抚养。

三、驳回原告蔡**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及公告费用,由原告蔡**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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