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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蔡**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蔡**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和被告蔡**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1年正月初六举行婚礼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1年11月25日生长女蔡**,2008年5月28日生次女蔡**,2009年5月31日生长子蔡**,2013年12月27日生次子蔡**。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多,感情基础一般,双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争吵不断,被告经常动手殴打原告。让原告无法接受的是,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经常动用器械殴打原告,多次致原告受伤,使原告对生活失去信心。由于被告之言行,极大地伤害了双方的关系,夫妻感情随之破裂,现双方已无法继续同生活。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均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3、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用分担。

被告辩称

被告蔡**辩称,不同意原告离婚请求,双方虽曾经发生矛盾,并有打仗拌嘴,但被告已经改正了不好的毛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正月初六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1年11月25日生长女蔡**,2008年5月28日生次女蔡**,2009年5月31日生长子蔡**,2013年12月27日生次子蔡**。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偶尔因生活琐事吵架拌嘴,被告曾动手殴打原告。原、被告于2015年7月中旬发生矛盾后原告带次子蔡**回娘家居住至今。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双方结婚登记档案、户口本、出生证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系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律标准。本案中,原被告已共同生活十余年,且共同育有四个子女,足以证实双方存在一定感情基础。原告虽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向本院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其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在今后的婚姻生活当中,摒弃前嫌,互敬互爱,携手共同营造一个幸福、美满、和谐的婚姻家庭。综上,本案经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王**与被告蔡**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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