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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张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宋**与被告张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被告张一×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宋**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6年相识,2007年5月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年××月××日生一子张**。双方婚前了解不多,关系一般,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性格不和,经常产生矛盾,时有争吵,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随矛盾积累,双方夫妻关系逐步紧张,感情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随被告生活,原告依法支付抚养费;3、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分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一×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双方曾因家庭琐事有过争吵,也有相互动手的情况,但并未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相识,双方于2007年5月举办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子张**。2015年7月下旬,因原告聚会未能照顾孩子而发生矛盾,当晚被告张一×经电话询问得知原告宋**所在地点,找到原告宋**后,原、被告发生争吵并相互撕打,致使双方均有不同程度的损伤,之后原告回到其母亲家,被告曾多次接原告回家,请求和好,原告不同意和好。后因协商未果,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婚生子户口页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间感情是否破裂是评判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原、被告婚姻关系持续时间较长并育有一子,双方有着一定的感情基础,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原、被告应珍惜既往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充分沟通,相互体谅,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各自改正缺点,共同建立一个美满幸福的家。现原告诉请离婚,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宋**与被告张一×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宋**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

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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