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王**与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曹**与徐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梁**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程**与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董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罗**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梁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