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厐××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厐**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经本院合法公告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女儿庞**,2013年3月12日被告无故带着孩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也联系不上。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三个月就草率结婚,原告认为被告出走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双方夫妻感情,故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庞**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600元抚养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赵**未出庭亦未做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厐**与被告赵**于2008年5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庞**,2013年3月12日被告赵**带女儿庞**离家至今未归,现下落不明。

以上事实有原告出示的结婚登记档案材料、户口簿、静海县杨**民委员会书面证明及原告当庭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依法缔结婚姻关系后理当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家庭和睦,促进婚姻和谐。被告赵**自2013年3月份离家,对家庭未尽到相应责任,且被告至今未归,致夫妻分居两年有余,足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赵**带女儿庞**一同离家,故庞**暂随被告赵**生活并由其抚养。因被告赵**未出庭,双方财产及债权债务等问题无法核实,可待被告出现后另行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厐**与被告赵**离婚。

二、婚生女庞xx暂随被告赵**生活并由其抚养。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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