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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与周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阴××与被告周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一×经本院合法公告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阴××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夏天相识恋爱,2010年秋季同居,××××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女儿周**,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2012年2月份被告拿走家中积蓄不告知原告缘由,后又经常外出不回家,双方为此发生矛盾,原告对此非常苦恼,2013年1月原告离家自杀未果,被救助站送回家,经父母劝说准备与被告协议离婚,发现被告将原告留在家中的金首饰全部拿走始终不还。2013年5月初,被告再次离家至今未归。被告自2012年9月份至今未承担女儿的任何生活费,原告母女生活陷入窘境。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周**随父随母生活,由法院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确定;判令被告支付自2012年3月起至今女儿的抚养费及入托费2万元;双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娘家陪嫁人民币4万元,返还全部金首饰,返还富士s8200照相机一台,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给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周一×未出庭亦未做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阴××与被告周一×于2009年夏相识恋爱,2010年秋季同居生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周**,现随原告生活。2013年5月份被告周一×离家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原告曾于2014年2月24日起诉与被告离婚,后因无法联系被告撤回起诉。

以上事实有原告出示的结婚证、静海县**村民委员会书面证明及原告当庭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依法缔结婚姻关系后理当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家庭和睦,促进婚姻和谐。被告周一×自2013年5月份离家,对婚生女周二×未尽到抚养义务,对家庭亦未尽到相应责任,且被告至今未归两年有余,期间原告两次起诉被告离婚,足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现下落不明,故婚生女周二×暂随原告生活并由其抚养,原告其他诉讼主张及双方财产等问题因被告未出庭,暂无法核实处理,可待被告出现后另行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阴××与被告周一×离婚。

二、婚生女周二×暂随原告阴××生活并由其抚养。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周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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