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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王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年初经他人介绍相识,××××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王**。由于原、被告双方相识时间短,相互之间不了解就草率结了婚,导致双方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而争吵,被告动辄就动手打原告,直接影响了夫妻感情。被告的行为已经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并且双方已经分居约两个月,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原、被告之女王**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婚前财产各归所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一×辩称,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因为我与原告相识的时候,感情挺好,到现在我俩也没有多大矛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年初经他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王**。原、被告于2014年11月份分居至今。现原告提起诉讼,提出如上诉请。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当事人当庭陈述为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间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姻关系至今已存续近两年之久,且育有女儿王**,夫妻之间已建立起较深的感情。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应珍惜既往的夫妻感情,妥善处理家庭矛盾。本案中,原告虽要求离婚,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张**与被告王一×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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