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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彭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与被告彭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后相识,××××年××月××日生育一女彭**,××××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由于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现已无法共同生活,双方自2013年6月分居至今。现原告依法诉请法院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彭**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女儿抚养费450元,至女儿成年之日止;三、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四、诉讼费依法分担。

被告辩称

被告彭一×辩称,因其与原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且生育一女,双方并未分居,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后相识,××××年××月××日生育一女彭**,现随被告生活,××××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现已分居。原告现在被告处的个人陪嫁有:“长虹”29寸电视机一台、“金帅”滚筒洗衣机一台、“美菱”冰箱一台。原、被告当庭陈述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原、被告现已分居。现原告诉请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结婚登记材料及双方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在婚后夫妻双方的沟通与谅解中逐渐加深的,原、被告结婚时间尚短,在处理夫妻婚后生活的争执时,应注重沟通与交流,以促进夫妻感情更加深厚,而不是在对待矛盾时轻言离婚,放弃婚姻。原、被告婚后育有一女,年龄尚幼,夫妻双方更应珍惜现有的家庭,为孩子营造温馨、和谐的成长环境。日常生活中发生争执纠纷在所难免,双方应在互谅互让、相互协商的沟通理解中解决矛盾。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当庭表示不同意离婚,故本院对原告离婚之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孙**与被告彭一×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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