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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X与姚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安X与被告姚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X、被告姚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安X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6月11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12年3月12日生女姚X1。由于原、被告结婚前缺乏了解,加之双方均系再婚,婚后一直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长期不履行家庭责任,作为在电力部门工作的被告,虽然工资收入很高,但却很少用于双方家庭生活,被告对原告的无端猜忌经常引发家庭矛盾不断。被告更经常因家庭琐事殴打原告。基于原、被告间长期矛盾和被告对原告的家庭暴力行为,严重影响了原、被告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请求法院判令:一、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三、婚生女姚X1随原告生活,被告依法给付抚养费每月人民币3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姚XX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没有破裂,双方还有一个孩子,为了孩子也不能离婚,双方都有收入,各自花各自的,家里大的花销是我出,吵闹也是鸡毛蒜皮小事,没有原则性的问题,这次发生矛盾之前我没有打过原告。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0年相识,2011年6月11日双方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感情尚可。2012年3月12日生育一女姚X1。双方于2014年6月2日因琐事吵架分居至今。庭审中,原告坚持离婚,但并未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结婚证一份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间感情是否破裂是评判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原、被告结婚时间虽不长,但已育有一女尚未成年,双方有着一定的感情基础,在家庭生活中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原、被告均系再婚,更应珍惜既往的夫妻感情,建立一个美满幸福的家需要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充分沟通,相互体谅,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各自改正缺点。现原告诉请离婚,但其未提供证据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安X与被告姚XX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安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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