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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与元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X与被告元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被告元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X诉称,原、被告2003年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5年4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2006年2月24日生一子元一X。2006年4月13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后经常争吵,被告还经常动手打原告,造成双方感情破裂。2013年6月7日原告曾起诉被告离婚,后于2013年7月20日撤诉。原告认为,由于被告行为,已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成讼。请求判准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元一X随原告生活,由被告给付抚养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元XX辩称,认可原告所述的相识时间、举行结婚仪式的时间、孩子出生日期及领取结婚证的时间。自己与原告关系挺好的,夫妻之间平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很正常,自己没有打过原告,另外不能让孩子失去健全的家,所以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5年4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2006年2月24日生一子元一X。2006年4月13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农历三月十八日原、被告发生争吵,原告携孩子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现婚生子元一X随原告生活。审理中原告并未提交证明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婚姻登记材料及当庭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且育有一子,婚姻基础较好,生活中即使偶有矛盾发生,双方也应当互谅互让,积极改正自身错误,以宽容理解的态度共同化解矛盾。本案中原告虽主张离婚但并未提交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被告亦表示不同意离婚,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李X与被告元XX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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