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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一X与魏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一X与被告魏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一X、被告魏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一X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同年农历十月十二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2008年9月6日生一女,取名李*X。2010年8月31日,原、被告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因原、被告婚前接触较少,了解不深,导致婚后经常发生口角,被告常以离婚相威胁。2013年8月,原、被告曾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因故未成。2013年12月6日,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综上,原告认为与被告性格不投,经常争吵,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李*X随原告生活,被告给付抚养费;3、婚前财产归原被告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魏XX辩称,认可结婚登记日期、婚生女李*X的出生日期及自2013年12月6日自己回娘家居住至今的事实。自己与原告结婚这么久,婚后感情很好,夫妻感情也没有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12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双方于2010年8月31日登记结婚,2008年9月6日生一女,取名李二X。2013年12月6日,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被告魏XX回娘家居住,与原告分居至今。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为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间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原、被告于2010年8月31日登记结婚,且婚后育有一女李*X,夫妻之间已建立起一定的感情。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应珍惜既往的夫妻感情,妥善处理家庭矛盾。本案中,原告虽要求离婚,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李一X与被告魏XX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一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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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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