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XX与孙一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XX与被告孙一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被告孙一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XX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5月按民间习俗结婚,2001年12月18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2年3月10日生一女孙二X。双方为初婚,性格志趣习惯存在很大差异,经常吵架,且被告不顾家。凡此种种,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孙二X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3、诉讼费用双方共担。

被告辩称

被告孙一X辩称,认可结婚登记日期及婚生女孙二X的出生日期。双方以前感情挺好的,近期才与原告吵架,不同意离婚。没有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5月按民间习俗举行结婚仪式,2001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02年3月10日婚生一女,取名孙二X。因被告参加赌博,致使双方发生争吵。双方和好后,被告再次参与赌博,故原告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间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原、被告于2001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婚姻关系至今已存续13年之久,且婚后育有一女孙二X,夫妻之间已建立起深厚的感情。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应珍惜既往的夫妻感情,妥善处理家庭矛盾。本案中,原告虽要求离婚,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刘XX与被告孙一X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