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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董一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XX与被告董一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被告董一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XX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6月25日登记结婚。2009年7月1日生一女,取名董二X。双方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经常吵嘴、打架。且被告对母女生活不关心,整天不干活、不上班。原告在家照顾女儿,生活十分困难,原告只靠娘家父母给钱花。故无法与被告继续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2014年1月2日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随被告生活,原告每月给付300元抚养费,每半个月探望孩子一次;3、诉讼费用原被告均担。

被告辩称

被告董一X辩称,认可结婚登记日期及婚生女董*X的出生日期,原告刘XX自2014年1月2日回娘家居住至今,家庭生活困难,但没总与原告吵架,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XX与被告董一X系自由恋爱,双方于2012年6月25日登记结婚,登记前,于2009年7月1日生一女,取名董*X,现就读于台**堡小学。原、被告婚后家庭生活困难,夫妻感情一般,后因生活琐事双方自2014年1月2日分居至今。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婚姻登记档案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为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间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原、被告于2012年6月25日登记结婚,且育有一女董*X,夫妻之间已建立起一定的感情。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应珍惜既往的夫妻感情,妥善处理家庭矛盾。本案中,原告虽要求离婚,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刘XX与被告董一X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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