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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离异后携女张**共同生活,2013年秋双方曾建立恋爱关系,后双方分手。2014年底双方重新建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感情不好,现双方已分居,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原、被告婚后性格不和,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处处对原告防范,被告所得收入均不给付原告,而家庭的开销均由原告承担,原告无奈只得搬到本镇薄庄村居住。被告知道后还叫来亲属对原告进行殴打,并抢走原告母女两辆电动车,还强迫原告将自己包里的所有现金共计700元给被告。原、被告婚姻茂盛薄弱,婚后亦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原告起诉要求:1、原告与被告离婚;2、原告之女张**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付;3、原告孩子个人衣物鞋子、三床被子、三个佛像、一个香炉、一件佛衣、一个电饼铛、孩子书本及佛书归原告所有;3、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要求原告退还彩礼10000元。

经法官行使释明权,被告坚持要求原告退彩礼就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再婚,原、被告于2014年底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结婚时被告给付原告20000元彩礼。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

另查明,原告称其个人有如下财产均在被告处:原告孩子个人衣物鞋子、三床被子、三个佛像、一个香炉、一件佛衣、一个电饼铛、孩子书本及佛书。对于上述原告财产,被告称均在其处。

又查明,原告与前夫所生之女张**随其共同生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则称返还彩礼才同意离婚,依据婚姻法的规定感情破裂才是离婚的条件,而是否返还彩礼不是离婚的条件。被告将返还彩礼作为与原告离婚的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的行为足以认定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原告所述其个人财产包括原告及孩子个人衣物鞋子、三床被子、三个佛像、一个香炉、一件佛衣、一个电饼铛、孩子书本及佛书,被告承认在其处,故上述财产应归原告所有。关于被告所述返还彩礼问题,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还彩礼不符合上述规定精神,故对被告要求返还彩礼的要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自愿承担诉讼费用,本院准许。案经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张**与被告刘**离婚;

二、原告之女张一×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付;

三、在被告处的原告个人财产包括原告及孩子个人衣物鞋子、三床被子、三个佛像、一个香炉、一件佛衣、一个电饼铛、孩子书本及佛书归原告所有;

四、被告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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