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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尤一×与被告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尤一×与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尤一×,被告徐*及其委托代理人申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尤一×诉称,原告与被告于**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月×日登记结婚,于**×月×日举行婚礼,婚后在原告父亲的房子里生活至今,于**婚生一子尤二×。在多年的共同生活中,被告不去找工作,好高骛远,游手好闲,由于其自私心理和行为,对我的整个家庭,包括年迈的父母,在生活、精神、经济上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多年来,我和父母多次劝过被告,但是其根本不予理会,回应我们的只是冷漠,或者怒火。因为我们和父母同住,为了不影响父母的身体健康,我多年来默默的忍受。我起诉离婚期间,被告恐吓和威逼我们的孩子,不让孩子和我说话,不让爷爷、奶奶和孩子接触。这对我和父母还有孩子,在精神上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孩子还小,没有分辨是非的能力,而被告却利用孩子,控制我们的家庭。父母对子女有教育抚养的义务,被告剥夺了我的权利。我与被告已经三年没有夫妻生活,我向被告要求,被告却痛骂我,我只能忍受。2014年2月初,我搬到单位倒班宿舍去居住,双方分居生活至今。被告对我冷暴力,对我的精神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2014年11月份,我母亲为了补贴家用,去做了保姆,突然得了脑动脉瘤,我父母身体都很不好,都身患多种疾病,不能互相照顾,所以我请求被告照顾我父母,被告却严词拒绝,毫不顾及之前老人照顾她和孩子的恩情,说这不是她的义务,让我十分痛心,这也是我离婚的最大理由,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成讼,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原告尤一×提供如下证据:1.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2.(2014)西*一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2014)二中速民终字第1044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双方曾有过离婚诉讼的情况;3.借条复印件三张、个人信用报告一张、天津**总医院住院预交费收据复印件三张、天**湖医院花费明细复印件两张、证明原告母亲患病,并且花去大量费用,而被告不予照顾;4.照片四张,证明原告目前居住在单位宿舍,母亲患病没人照顾,家中没人收拾,被告不照顾孩子和母亲。

被告辩称

被告徐**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还有感情基础,我们还住在一起,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了。这一次起诉我感到很突然,我们两个人没吵没闹,前几天还在商量原告母亲住院的事。离婚对孩子的成长不利,不能毁了孩子的人生。此外,我很尊重原告的父母,照顾有加。所以原告所述不是事实。

被告徐**提供证据材料。

被告徐*对原告尤一×所提供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2均无异议;对证据3的中借条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可证据3中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原告母亲现在确实患病,但是不认可其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不认可其关联性和其证明目的,原告母亲患病,原告时常回家照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自行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月×日登记结婚,于**×月×日婚生一子尤二×,双方均系初婚。双方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琐事发生矛盾,并于2014年2月起分居生活至今。另查,原告于2014年3月3日提起离婚诉讼,后判决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发生过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虽坚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并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尤一×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尤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向天津**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视为放弃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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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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