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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诉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田*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田**称,原、被告于2005年自由恋爱,婚前感情不错。原、被告于2011年6月8日登记结婚,2012年6月19日生一子,取名刘**。被告婚前就不上班,婚后有了孩子,仍旧不上班,天天在家打游戏玩电脑。在原告怀孕期间被告还用瓶子砸原告,让原告在地上睡觉,2014年5月被告又向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掐原告脖子。孩子出生后,被告一直也不管孩子,都是由原告来带孩子,原告上班后,由原告的母亲来带孩子,现原、被告已分居半年,被告一次也没有看过孩子。综上,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请求贵院支持原告诉请: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刘**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

原告提交证据及证明事项如下:1.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2.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刘**为婚生子。

被告辩称

被告刘**称,不同意离婚,婚后我一直善待原告和孩子,我是中专毕业,没有技术,也不是不工作,只是更换工作很频繁。婚后偶尔发生争吵有一两次有肢体冲突,我还是深爱原告和孩子,还想和原告好好生活下去。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表示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自由恋爱,2011年6月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初婚,于2012年6月19日生一子,取名刘**。原、被告自2014年7月分居至今,原告携子在原告父母家居住,被告在婚房居住。被告刘*当庭表示不同意离婚。本案经调解无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感情基础较好,婚后虽因家庭琐事产生一些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尚未满足感情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要件。夫妻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对家庭生活中发生的矛盾应采取协商方式寻求解决之道,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田*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向天津**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视为放弃上诉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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