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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诉段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末相识恋爱,2011年2月21日登记结婚,2012年7月20日生一女张*。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婚前婚后都经常吵架,婚后尤其严重,在2012年初女方因怀孕期间男方家里照顾不好为由回天津待产。在2012年4月,女方父亲脑梗住院,原告出于家庭考虑在2012年4月去往天津陪护,并在天津工作直至2013年4月因多种原因被迫回到哈尔滨至今。在2012年4月至2013年4月的一年里,从最初的陪护老人,到老人好转回家一起住,然后因为和女方不和而至和女方父亲发生过两次激烈的争吵,当中对方父亲对原告和被告的婚姻没有起到好的作用。之后原告和被告搬到出租屋处居住,在出租屋居住期间双方发生多次吵架,之后回哈尔滨及之前的一、两个月当中都是原告自己在住,女方带孩子回父母家住,对原告缺乏关爱。从2013年4月原告回到哈尔滨至今,被告没有主动问侯,没有主动打过电话,两人没感情沟通,结婚后,原告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对婚姻生活充满失望,婚姻生活当中,伴有争吵和分歧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冷漠,双方不能彼此敞开心扉,互相体贴和关心。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原告认为没有和好可能,被告也多次表示过对原告的不满和失望,并表示不会回到哈尔滨一起生活,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应结束这段婚姻。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原告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段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被告感情没有破裂,还有感情,对于双方长期分居的事实我也在想办法克服。我不同意离婚。

被告就其主张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末相识恋爱,2011年2月21日登记结婚,2012年7月20日生一女张*。原、被告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双方婚后长期处于两地分居生活状态,导致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庭审中,被告表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无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原、被告现虽然处于两地分居生活状况,但双方应多考虑子女的利益,克服眼前的困难及难关,夫妻间应互相理解,互相体贴,夫妻关系是可以搞好的。维系夫妻关系不是靠一纸结婚证明,而是靠夫妻之间的情感沟通和细心呵护,双方应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家庭。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视为放弃上诉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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