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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诉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刘**,被告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称,原、被告于**×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月登记结婚,婚后居住于红桥区×道平房。×年×月生下女儿赵**。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及其家庭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所以导致婚后双方经常发生冲突,被告对原告使用家庭暴力,甚至当着孩子的面对原告动手。婚后被告不仅私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还不照顾原告生病的母亲,被告还唆使女儿不去看望老人,使女儿对关爱她的外婆和母亲充满仇恨,使老人忍受想念外孙女的煎熬。被告想尽各种办法减少原告回家探望父母的机会,将原告当成自己的私有财产。原告母亲病重,被告却完全不在乎,也不借钱给原告用于母亲看病,家中的所有财产都在被告名下,被告的私心极盛,原告不再一一阐述。现在原、被告已经分居一年之久,被告将房屋锁上,不让原告进房间取生活用品,现在彼此积怨,无法沟通,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原告认为上述事实使得原告的身心受到严重摧残,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故成讼,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赵**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存款5万元,公积金,汽车一辆价值9.5万元,共计19.5万元。

原告刘*×提供如下证据:1.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2.(2014)西*一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双方曾有过离婚诉讼的情况。

被告辩称

被告赵一×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的感情没有破裂。因为不同意离婚,所以不涉及其他诉请,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赵**未提供证据材料。

被告赵**对原告刘一×所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认证意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亦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本院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和采信的证据,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于**×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月×日登记结婚,于**×月×日**一女赵**,双方均系初婚。原、被告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并于2013年5月分居生活至今。另查明,原告于2014年3月19日提起离婚诉讼,后判决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发生过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虽坚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并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向天津**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视为放弃上诉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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