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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诉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于×与被告谢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及其委托代理人冉祥林,被告谢一×及其委托代理人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于×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婚生一子谢三×。原、被告婚前缺少了解,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吵架。原告曾于2014年4月29日起诉要求离婚,后被驳回。但此后原、被告情况依旧,仍一直分居,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成讼,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谢三×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900元;3、夫妻共有财产合理分割,个人物品归各自所有;4、本案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合理分担。

原告于×提供如下证据:1.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2.(2014)西*一初字第712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双方曾有过离婚诉讼的情况;3.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婚生子的情况;4.网络截屏复印件两张,证明被告沉迷游戏,对家庭没有责任心;5.网络照片截图复印件二十张,证明被告独自去西藏旅行,不管家庭。

被告辩称

被告谢一×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不是事实,双方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也没有破裂的迹象。双方分居也不足两年。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为了家庭的完整,我也不同意离婚,孩子需要父亲、母亲的共同关爱。原告现在的住处,也是由我出钱租的,我很照顾原告。

被告谢一×未提供证据材料。

被告谢一×对原告于×所提供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2、3均无异议;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我没有沉迷游戏;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我确实去了西藏,因为当时我想看孩子,但是原告不给我看,断绝我与孩子的联系,我心情抑郁,我是去散心的。

本院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认证意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2、3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亦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4、5真实性予以认定,但该证据无法证明原告之证明目的。

本院查明

本院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和采信的证据,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于**×月通过网络相识,于**×月建立恋爱关系,于**×月×日登记结婚,于**×月×日婚生一子谢**,双方均系初婚。原、被告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并于2013年10月24日分居生活至今。另查,原告曾于2014年4月29日起诉要求离婚,后被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发生过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虽坚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并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于×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向天津**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视为放弃上诉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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