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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刘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刘**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原、被告于1980年10月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现已成人。由于两人退休后生活摩擦较多,被告不善言谈,双方长期处于冷战,造成本人精神压力过大,身体免疫力下降,本人不愿与其再继续生活,故起诉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原告张**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结婚申请书复印件,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2、户口本复印件,证明户籍情况。

被告辩称

被告刘**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经过反思,造成家中目前的状况是我的责任。我想把日子过好,改变现在不和睦的现状。希望原告消消气,我做错的地方希望原告给我一次机会。我在法庭上说的我回家一定会改,我处事方式方法及考虑问题思路存在问题,我一定会改。

被告刘**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

被告刘**对原告张**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本院认证意见:原告提交的全部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与被告刘**同学关系,于1978年建立恋爱关系,1980年5月22日登记结婚,1982年3月10日生一子刘*。原、被告均系初婚。原、被告婚姻初期感情尚可,后因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张**坚持与被告刘**离婚,被告刘**表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无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与被告刘**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原、被告婚后虽偶有矛盾,但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双方如果加深沟通和理解,夫妻感情是能够改善的。双方今后应当珍视夫妻感情、加强沟通,妥善处理夫妻之间的矛盾,共同营造健康、和谐的家庭关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天津**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视为放弃上诉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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