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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诉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被告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称,原、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举行婚礼,同居生活。于×年×月×日**一女。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为生活琐事吵架。被告谩骂原告,严重伤害了夫妻之间的感情。截至目前双方已分居三个月之久,已无法共同生活,双方曾协商离婚问题未果,故成讼,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吕**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

原告刘*提供如下证据:1.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2.原、被告于2014年10月7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一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3.悔过书一份、保证书两份,证明被告曾打过我、骂过我。

被告辩称

被告吕一×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认为我们夫妻感情还很好。我们确实吵过架、有一些矛盾,但是这是每家都有的事,我们感情并没有破裂。而且孩子才刚刚出生,我一直在为孩子忙碌,想和孩子一直生活下去,看着她成长,原告突然起诉离婚,我接受不了。我并没有谩骂原告,就算有不当的言语,也是互相的。矛盾可以化解,没有这么严重。原告起诉我之后,我还经常去看孩子,我们还正常说话、交流。

被告吕一×未提供证据材料。

被告吕**对原告刘**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不认可其证明目的,我们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当初只是在气头上,情绪比较激动,现在我后悔了;对证据3中悔过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这不是我写的,但是现在我不申请鉴定,我给原告写过悔过书,但不是这份,写过的我们都撕毁了,对保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不认可其证明目的,这都是为了哄原告才书写的。

本院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认证意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亦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2真实性予以认定,但该离婚协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感情破裂;对证据3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本院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和采信的证据,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于**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于**×月×日举行婚礼,于**×月×日**一女吕二×。双方均系初婚。原、被告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并于2013年8月分居生活至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发生过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虽坚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并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向天津**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视为放弃上诉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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