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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被告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女儿姜**,现年23岁;儿子姜**,现年11岁,上学。婚后双方感情一般。自生了女儿双方感情更加不行。被告性格暴躁,大男子主义。原、被告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天天争吵打架,急了被告还殴打原告。而且被告张口就骂街。原告向被告提出协议离婚问题,被告打骂原告。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归被告抚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姜**辩称,原、被告感情没有破裂,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女儿,取名姜**。××××年××月××日生一子,取名姜三×。现原告以诉称理由向本院起诉,提出如上诉请。庭审中,原告坚持离婚。被告称被告可以改正错误,认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相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以夫妻感情的存在为基础。本案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双方应该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现在原告起诉离婚,但其未提交足以证实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且被告始终表示不同意离婚,在庭审中也表示了改正错误的决心,说明被告对原告还有感情。如果双方能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互相理解,互相尊重,互谅互让,均能正视并改正各自的缺点及不足,相信双方还是有和好可能的。因此,从有利于家庭的和谐稳定考虑,应以维持现状不准离婚为宜。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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