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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孟**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国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及其委托代理人韩**、被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孟**诉称,2012年6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立秋时订婚,××××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4年春节时,因原告名下原告姐姐出资购买的车辆,被告与原告母亲产生矛盾,从此被告耿耿于怀,经常与原告及原告母亲发生冷战。2014年11月初,原告送被告回娘家,双方开始分居。同月10日,双方家庭矛盾激化。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现原告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个人财产归个人;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原、被告之间并没有矛盾,感情尚好。2014年1月份,被告流产后患上抑郁症,出现语言交流障碍,因而与婆婆关系不融洽。目前,被告仍在治疗抑郁症。现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立秋时订婚,××××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感情尚好。2014年1月,被告怀孕流产。春节期间,被告因家庭琐事与婆婆产生矛盾。后被告一直精神状况不佳,2014年6月20日,被告经天津河西圣安医院诊断适应障碍。2014年11月11日,被告经该医院心理测验焦虑自评、抑郁自评,结论为中度焦虑、重度抑郁。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被告则认为双方尚有感情,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前提。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前交往时间长,婚初感情很好,已建立了稳定的夫妻感情,仅是在今年初被告因家庭琐事与婆婆产生矛盾,进而影响到原、被告夫妻感情。原、被告缺乏离婚的法定情形,原告所述离婚理由亦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故本院认定原、被告夫妻双方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需要指出:被告在流产后出现心理障碍,原告理应给予更多关怀;原告对家庭矛盾的处理应负担起更多的责任,应加强家庭成员间的沟通、交流,努力调和婆媳关系,调和双方家庭的关系,共同维护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孟**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天津**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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