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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一X诉门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X诉被告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国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被告门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一X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自由恋爱。2010年4月29日举行婚礼共同生活。2011年1月1日生育一女杨*X。2011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初感情尚可,自2012年以来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吵打,被告把持家庭经济大权。2014年开始双方分室而居。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现原告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随原告共同生活,抚养费原告自担;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收入13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门XX辩称,原、被告感情尚好,且离婚对孩子成长不利,故不同意离婚。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7年相识恋爱。2010年4月29日举行婚礼共同生活。2011年1月1日生育一女,取名杨二X。2011年12月20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初感情尚可。现因生活琐事双方发生矛盾,于2014年初分室而居。2014年9月1日,原告回其父母家居住,双方开始分居。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庭审中,原告认为双方经常吵架,被告不让原告父母看孙女,被告对原告生病的父亲没有尽到照顾义务,坚决要求离婚。被告则认为双方尚有感情,并育有一女儿,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前提。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已共同生活近五年,并育有一女,已建立起稳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缺乏离婚的法定情形,原告所述离婚理由亦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故本院认定原、被告夫妻双方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需要指出:原、被告双方均应珍惜多年来建立的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交流,互相尊重、互相理解,共同维护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一X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杨一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天津**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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