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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X诉张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付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X、被告张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付X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94年10月举办婚礼后开始同居生活,1994年11月24日在天津**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1995年9月生一子,取名张*X,现已成年。原、被告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打,且被告有酗酒的行为,虽经原告多次劝告无果。2014年1月,原、被告开始分居。原告认为现与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共同财产依法分割。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XX辩称,原告所述双方相识时间、结婚登记时间、婚生子情况均属实,但双方婚姻关系时间较长,且育有一子,有较深的夫妻感情,被告虽有经常喝酒的行为,但主要是为了联系业务,被告认为与原告现仍有夫妻感情,不同意离婚,故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原、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94年10月份举办婚礼、开始同居生活,1994年11月24日在天津**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1995年9月生一子,取名张*X,现已成年。原、被告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打,且被告有经常联系业务喝酒的行为。2014年1月,原、被告开始分居。原告认为现与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故向人民法院起诉,诉如所请。被告庭审中坚持认为,双方仍有夫妻感情,恳请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前提。本案原告虽诉称与被告感情已经破裂,但并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且原、被告共同生活达二十余年之久,育有一子,可见原、被告之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被告认为与原告还有和好的可能,并表示愿意改正自身的缺点,原告应给予被告改正的机会,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互谅互让,矛盾是可以解决的。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准许。另需指出的是,对被告经常喝酒以致影响夫妻感情的行为,本院提出严厉批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付X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诉讼费100元,由原告付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天津**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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