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黎**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黎**诉被告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在审理过程中,黎**以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已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