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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XX诉庞一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XX诉被告庞一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国艳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XX及其委托代理人韩**、被告庞一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韩XX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1995年12月13日登记结婚。1996年10月14日生育一女,取名庞二X。2008年4月22日生育一子,取名庞三X。近年来,原、被告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没有共同语言,且被告与其他异性同居,也不给原告生活费,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现原告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准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婚生子女各2000元抚养费;个人财产归个人,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庞一X辩称,被告从事交通运输业,工作很忙,所以不能经常回家,被告并未和其他异性同居。原、被告感情基础好,现在没到必须离婚的地步,而且离婚对两个孩子的身心健康会造成不良的影响。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5年12月13日登记结婚。1996年10月14日生育一女,取名庞二X。2008年4月22日生育一子,取名庞三X。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好。2013年,原、被告发生矛盾,原告回娘家居住。被告为接原告回家,2013年11月24日,在亲友的见证下原、被告签订协议。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欠原告父母兄姐12万元,由被告个人偿还。协议中,被告承认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原告表示愿意给被告一次改过机会。协议另约定,被告每月收入交给原告7000元,自留3000元。后被告未按协议约定每月支付原告7000元。现原告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准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婚生子女各2000元抚养费;个人财产归个人,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庭审中,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则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前提。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已共同生活近二十年,并育有一子一女,已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被告虽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中承认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但原告在该协议中已表示鉴于被告有悔改表现,给被告一次改过机会。故原、被告虽有矛盾,经亲友劝说已经和好。现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2013年11月24日双方和好后,存在被告与其他异性同居等离婚的法定情形。故本院认定原、被告夫妻双方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当然,被告亦应按其承诺支付原告必要的生活费用。需要指出:原、被告双方均应珍惜多年来建立的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交流,互相尊重、互相理解,共同维护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韩XX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诉讼费100元,由原告韩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天津**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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