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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与广州**办公室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温美蓉诉被告广州**办公室穗住保字(2014)1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一案后,经审查,原告提起的行政诉讼,属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而本案争议的房地产广州市白云区泉水街2号206房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依法属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广州**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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