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余***、余**不服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2年7月27日向两原告作出的《更正登记决定书》一案,于2012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张*与广州市**术监督局许可类414一审行政判决书
广州**发中心与陈*、梁**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余**与余**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陈**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广东粤**有限公司与程**、李**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许**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广州**有限公司、广州**有限公司越秀第三分公司与广州市**越秀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广州**有限公司、广州**有限公司越秀第第二分公司与广州市**越秀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广州**有限公司、广州**有限公司越秀第四分公司与广州市**越秀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伍**与广州市**管理中心不服结果告知书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