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余**等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服更正登记决定书一案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余***、余**不服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2年7月27日向两原告作出的《更正登记决定书》一案,于2012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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