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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某某与卓*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来某某诉被告卓*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手续,于2014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来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卓*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来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5月在郑州打工认识,于2009年5月8日在南阳**政部门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生气吵架,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二人性格不合,都很倔强,生气吵架后被告卓*于2010年10月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婚后原、被告各自打工,未生育子女,也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卓*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

原告为支持其离婚的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结婚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与被告夫妻关系。

2、南阳市**来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原、被告因吵架生气后、被告卓*于2010年10月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夫妻分居已经三年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事实。

本院查明

上述证据经审查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经当事人陈述、举证及本院对证据的分析认定,现确认事实如下:

原告来某某与被告卓*于2008年5月认识,2009年5月8日在宛城区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二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因性格不合经常生气吵架,夫妻生气后被告卓*自2010年10月外出至今杳无音信,导致夫妻分居三年多,夫妻感情已破裂,现原告起诉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来某某主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感情基础,因性格不合经常生气吵架,并且自2010年10月至今分居三年有余,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离婚,对此,依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本案符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由于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不存在子女抚养问题。由于被告卓*未到法庭参加诉讼,无法查明夫妻共同财产,故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若有争议可另行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来某某与被告卓*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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