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全新诉被告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全新撤回起诉。
诉讼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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