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庞**委会)、庞世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张**于2015年7月16日提起诉讼,要求:庞**委会、庞世府返还张**承包款共计14700元。经审理,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5)卫民初字第1258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张**于2016年5月1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