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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朱**因与被上诉人朱**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因与被上诉人朱**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24日向商丘**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朱**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5000元。商丘**民法院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2013)商梁民初字第1698号民事判决,朱**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朱**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朱**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失去裁判的前提和基础,原审判决应予撤销。但一审案件受理费不因朱**的撤回起诉而减免,二审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3)商梁民初字第169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朱**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均由上诉人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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