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5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焦作市**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41.5元,由原告焦作**赁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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