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4)解民二初字第4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4年11月17日前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科**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200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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