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董**与被告河南开**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69.5元,由原告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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